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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方良博士
執行董事,共同創辦人
章方良博士
執行董事,共同創辦人
章方良博士為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斯瑞”或“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的共同創辦人、風險管理和ESG委員會及戰略委員會主席。其于2022年5月獲委任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并于2022年12月獲調任為執行董事。于2022年之前,其自二2015年至2020年擔任本公司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其于2002年共同創辦了金斯瑞集團,并在金斯瑞根據2015年金斯瑞首次公開發售的公司重組成為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后,一直擔任集團公司的董事。于2015年,章博士創辦了傳奇生物科技(納斯達克股票代碼:LEGN,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將金斯瑞的業務目標拓展至研究、生產及商業化一系列廣泛的免疫療法。章博士為傳奇生物科技的董事會主席。
于2018年,章博士于China Healthcare Summit上榮獲“年度人物獎”,表彰其在醫療健康領域的貢獻和重大影響。于創辦金斯瑞前,章博士自1995年至2002年于Schering-Plough工作,擔任總科學家并贏得總裁大獎(Presidential Award)。章博士于美國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獲得博士學位,于中國南京大學獲得碩士學位,并于中國成都地質學院(現稱成都理工大學)獲得學士學位。
孟建革先生
執行董事, 董事會主席
孟建革先生
執行董事, 董事會主席
孟建革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提名委員會主席,主要負責本集團的發展、定位及戰略規劃。
孟先生于財務及會計方面積逾超過29年經驗。加入本集團前,其自2008年至2010年擔任Quay Magnesium的首席財務官,自2004年至2007年任職于圣戈班顆粒及粉末分部(Saint-Gobain Grains and Powder Division)擔任亞洲財務總監,自2000年至2004年任職于先靈葆雅中國公司(Schering-Plough China)擔任分公司財務經理以及總辦事處會計及信息科技經理,并自1999年至2000年任職于廣東惠而浦家電集團擔任全國財務經理。
孟先生持有多個高等學位,包括中國長沙交通學院(現稱長沙理工大學)的工程學學士學位及加拿大金斯頓皇后大學的金融碩士學位。
朱力博士
執行董事, 首席戰略官
朱力博士
執行董事, 首席戰略官
朱力博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戰略官,自2023年擔任天演藥業(其股票于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上市,股票代號:ADAG)的獨立董事。
加入本集團前,朱博士先后于中國多家生物科技公司工作,自2006年至2008年擔任Cathay Biotech, Inc.研究副總裁,于2009年擔任滬亞生物醫藥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副總裁。其創辦了Genetastix Corporation, Inc.,自2000年至2005年擔任其總裁及首席執行官。Genetastix Corporation, Inc.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專注于在酵母中創建人類抗體庫,并應用遺傳學方法篩選此類抗體。其自1990年至2000年于美國加州Clontech Laboratories, Inc.擔任分子生物學總監,開創了酵母雙雜交系統及一系列其他分子生物學技術的商業化。
朱博士于華東師范大學獲得生物學學士學位,于斯坦福大學獲得分子生物學和免疫學博士學位。
王魯泉博士
非執行董事
戴祖勉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戴祖勉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戴祖勉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戴先生為審核委員會兼薪酬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及戰略委員會成員。
戴先生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員以及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會員。自1999年至2006年,其擁有超過七年的審核經驗。其審核經驗包括自2005年至2006年于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任職。
戴先生自2021年至2022年擔任上海三熙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前稱上海九歷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并自2022年獲調任為其董事長。其自2019年起獲委任為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 301270)獨立非執行董事。戴先生曾于2019年至2021年于上海三熙大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自2017年至2019年于諾誓集團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7年于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協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HKSE:3663)、于2009年至2012年于上海金絲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首席財務官。戴先生自2006年至2007年為于香港聯交所主板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HKSE:921; SZSX:000921)的合資格會計師兼公司秘書。
戴先生畢業于中國上海財經大學,取得國際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其亦于2013年取得中國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頒發的高層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潘九安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潘九安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潘九安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風險管理和ESG委員會成員及戰略委員會成員。
潘先生于教育、廚房電器、辦公自動化設備、紡織及服裝等多個行業之人力資源及管理方面擁有逾24年經驗。其自2021年起擔任寧波良知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在此之間,其自2020年擔任上海快聯門業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自2018年至2020年擔任上海領教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之首席人力官。自2010年至2013年及自2003年至2010年,其分別擔任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及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之集團人力資源總監。自1994年至2002年,其擔任美能達實業(香港)有限公司副經理、經理及高級經理。
潘先生于1991年自中南工業大學(現稱中南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其于1994年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其亦于2016年獲得上海交通大學卓越管理中心國家一級經理人資格。其于2019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首席人力官證書。
張耀梁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耀梁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耀梁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和ESG委員會成員。
張先生擁有逾30年專業會計及審計經驗。其自1986年起一直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成員,并于2015年至2020年期間擔任其紀律委員會成員。
張先生目前在香港和美國的多家上市公司擔任董事。張先生自2020年及2023年起分別擔任藥明巨諾(開曼)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126)及華領醫藥(其股份于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552)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此外,張先生自2024年起擔任康希諾生物股份公司(其股份分別于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分別為6185及688185)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其自2021年起擔任天演藥業(其股份于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股票代碼:ADAG)的獨立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
自2018年至2020年,張先生分別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安永”)亞太區副主管合伙人,分管其業務營運、財務、信息技術及風險管理職能。同期,張先生分別擔任安永亞太區管委會、安永全球重點客戶管理委員會及安永全球市場及投資管理委員會成員。2013年至2018年,張先生擔任安永大中華區審計服務主管合伙人,負責其審計、財務會計咨詢、鑒證及環境、社會和可持續性發展業務。在此期間,其亦為安永大中華區管委會成員。張先生先前在安永的其他職責包括于2011年至2013年六擔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首席營運官,于2010年至2011年擔任安永中國審計服務合伙人及于2009年至2010年擔任安永亞太區首席財務官。于2006年加入安永之前,張先生曾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服務合伙人,并先后擔任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及香港審計服務合伙人。
張先生于1982年獲得英國蘭卡斯特大學會計及金融學士學位,并于1983年獲得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會計及金融碩士學位。
施晨陽博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施晨陽博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施晨陽博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戰略委員會成員。
施博士在生命科學研究和開發、銷售及營銷、業務開發和投資方面擁有逾30年的經驗。自2017年1月以來,施博士一直擔任上海思嘉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伙人,該基金是一家中國創投基金,專注于中國體外診斷(“IVD”)和醫療器械方面的投資。施博士自2017年12月起擔任蘇州凱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席,該公司致力于新型癌癥腫瘤生物標志物、精準診斷、互聯網醫療服務等創新醫療技術。施博士自2017年10月起擔任廣州市基準醫療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其為一家專注于開發早期癌癥檢測測試的診斷公司。
施博士曾于2018年至2019年以及2019年至2020年間分別擔任中國領先的獨立臨床實驗室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的執行董事和首席執行官。于2017年至2019年,施博士擔任由其共同創立的液體活檢技術公司NuProbe Global, Inc.的董事和首席執行官。于2005年至2015年期間,他擔任IVD及生命科學研究工具領先機構QIAGEN N.V.的亞太區總裁,其股份分別于納斯達克交易所(股份代碼:QGEN)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股份代碼:QIA)上市。加入QIAGEN N.V.之前,施博士曾于Bridge Pharmaceuticals、GenoSpectra Inc.(自2006年起更名為Panomics Inc.)及A.M. Pappas&Associates擔任高階職務并擔任新加坡國立大學醫學院教員。
施博士是百華協會(全球華人生命科學企業高管協會)的創始董事,于2017年至2019年間當選為該協會主席。施博士自2018年起擔任聯交所生物科技咨詢小組成員。
施博士分別于1991年及1989年獲得美國紐約羅徹斯特大學生物物理學博士學位和理學碩士學位,其于1986年獲得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理學士學位。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載列如下:
執行董事
FRANK ZHANG 博士
ROBIN MENG 先生(主席)
SALLY WANG
女士(總裁)
LI ZHU 博士(首席戰略官)
非執行董事
LARRY WANG博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ZUMIAN DAI先生
JIUAN PAN 先生
ANDY CHEUNG 先生
VICTOR SHI 博士
董事會設有五個委員會,本公司各董事在該等委員會所擔任的職位如下:
附注:
C: 相關董事委員會主席
M: 相關董事委員會成員
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1. 組成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審核委員會的董事會委員會(「該委員會」)。
2. 成員
2.1 該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並由本公司至少三名非執行董事組成,而過半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該委員會至少要有一名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該名董事須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3.10(2)條所述的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
2.3 該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應由董事會委任。
2.4 本公司的現任外聘核數師的前任合夥人、主事人、股東或專業僱員在根據《上市規則》及適用的核數師獨立性規則計算的一年期間內,不得擔任該委員會成員。
3. 出席會議
3.1 在符合第 3.4 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該委員會提出要求,本公司的財務總監、內部審核主管、公司秘書及外聘核數師代表須出席該委員會的會議。
3.2 該委員會可酌情決定邀請其他人士(包括董事會其他成員、執行總監會其他成員、內部核數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出席會議或部分會議。
3.3 公司秘書或其指定人士應擔任該委員會的秘書。
3.4 該委員會應至少每年與外聘核數師舉行一次沒有任何董事會執行成員出席的會議。
4. 法定人數
4.1 該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依據第 4.2 條委任的替任成員)。經妥為召開且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該委員會會議有資格行使該委員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許可權、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4.2 在符合第 2 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正式成員由於缺席、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行事,該委員會的主席可以委任本公司的另一名非執行董事(即該委員會現有成員除外)為替任成員。
5. 會議次數
5.1 會議應按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頻密程度舉行:通常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外聘核數師或財務總監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舉行會議。
5.2 外聘核數師及財務總監可以就該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按需要接觸該委員會的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員。
6. 會議通告
6.1 會議應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在該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召集。議程及隨附的該委員會 文件應及時且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在該委員會的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天前送交 所有成員(包括依據上文第 4.2 條委任的替任成員)傳閱。該等文件及相關材料 應具有使該委員會能夠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有資料根據的決定的形式及品質。
7. 許可權
7.1 該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進行調查。其工作屬董事會顧問工作。該委員會獲授權向任何僱員查詢其需要的任何資料,而所有僱員均需要就該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7.2 該委員會將不會負責監督行政人員的表現(亦不獲準這樣做),且將無須參與日常運作、管理職責或決策。
7.3 該委員會獲授權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經與董事會主席商議後獲取外界法律或 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以及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確使外聘專業顧問出席其會議。
8. 職責
8.1 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的關係
(a) 主要負責﹕
(i) 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ii) 批準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
(iii) 處理任何有關外聘核數師辭職或辭退外聘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該委員會必須事先批準並採納適當程序以事先批準外聘核數師將提供的所有核數服務,以及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圍及有關申報責任。該委員會應不斷檢討核數工作的成本效益。如涉及超過一家核數師事務所,該委員會應確保作出適當安排;
(c) 就聘用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該委員會必須審核及事先批準或採納適當程序以事先批準任何非核數服務,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必須設法在保持客觀與達致物有所值之間取得平衡(如獲提供大量該等服務)。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應包括與外聘核數師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為屬於外聘核數師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該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指出其認為需要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並就須採取的步驟提出建議;
(d) 就任何核數工作向外聘核數師取得關於本公司的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的及時報告(該報告須描述所採用的所有重大會計政策及實務、就與重大項目有關的政策及實務與管理層討論過的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範圍內的所有替代處理方式、採用該等替代披露及處理方式的後果及外聘核數師傾向的處理方式),以及取得獨立核數師與管理層之間的任何重大書面通訊,例如任何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或未經調整差額明細表;
(e) 與管理層討論關於就負責核數工作的主要合夥人、覆核合夥人及任何其他積極參與的核數工作團隊合夥人實行輪換的時間及程序,以及考慮外聘核數師本身是否應定期輪換;
(f)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
(g)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連同任何隨附的致股東的討論文件、初步業績公告,以及關於本公司業績的任何其他公告或其他將會公開的財務資料(統稱為 「財務文件」)的完整性,並審閱財務文件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為此,該委員會在財務文件提交董事會前對該等文件進行審閱時,應特別 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h) 就上述(g)項而言:
(i) 該委員會成員必須與董事會及執行總監會聯絡,且該委員會必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內部及外聘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ii) 該委員會應考慮於財務文件中所反映或可能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彙報職員、監察主任、內部核數師或外聘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iii) 討論由核數產生的問題及保留,以及核數師希望討論的任何事項(如該委員會提出要求,在董事會中執行董事成員及並非該委員會成員的任何其他人士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討論);
監管本公司的財務申報制度、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i) 至少每年一次對本公司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包括對重大營運及信貸風險(例如衍生工具)的監控)的有效性進行檢討,並向董事局報告已經進行該檢討;
(j) 與管理層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建立有效系統的職責,其中特別包括每年一次對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該等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充足進行檢討;
(k) 每隔一段由該委員會決定的時間,接收內部核數人員進行核數的一般細節,以及(如該委員會提出要求)詳細考慮有關報告,包括由任何該等核數產 生的建議;
(l)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m) 審核及批準內部核數師的年度內部核數計畫(其中包括對經選定的本公司活動或運作的效率及有效性的審核);
(n) 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並確保內部核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部核數功能是否有效;
(o) 審核﹕
(i) 內部核數師向董事會提交的定期報告(其中概述有關期間內進行的工作,並指出所遇到的任何重大問題);及
(ii) 對內部核數師建議的重大行動方案的跟進,以確保(如存在監控上的弱點)及時採取議定的管理層行動,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如適當);
(p) 檢討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q) 審核並非在日常業務運作中進行的任何重大交易;
(r)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外聘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帳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s)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問題;
(t) 檢討本公司僱員可用以暗中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的安排。該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以便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u) 就本段中列出的事項向董事會彙報;及
(v) 研究董事會界定的其他課題。
8.2 該委員會將充分考慮《上市規則》的規定。
8.3 該委員會的主席應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周年大會,以回答股東所提出的與該委員會有關的問題。
9. 報告程序
9.1 該委員會成員應安排擬備有關該委員會的所有決議及會議程序(包括所有出席及列席該委員會會議者的姓名)的會議紀錄。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須對該委員會成員在會議上所考慮的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該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及表達的反對意見。
9.2 該委員會會議舉行後,應於合理時間內,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先後將該委員會會議紀錄的草稿及最終定稿送交該委員會所有成員傳閱,草稿供該委員會成員提出意見,最後定稿則作其紀錄之用。董事會其他成員如要求取得該等會議紀錄,亦應向其提供該等會議紀錄。
9.3 該委員會須從速向董事會彙報所有決定及建議,除非這樣做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
*** 完 ***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 組成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風險管理和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的董事會委員會(「該委員會」)。
2. 成員
2.1. 該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該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
2.2. 該委員會的主席須為經董事會委任的董事。/p>
2.3. 在符合第2.1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正式成員由於缺席、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行事,該委員會的主席可以委任本公司的另一名董事( 即不包括已經為該委員會成員者)為替任成員。
3. 秘書
該委員會的秘書須為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指定人士。
4. 法定人數
該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依據第2.3條委任的替任成員)。經妥為召開且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該委員會會議有資格行使該委員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許可權、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5. 決策
該委員會的所有決定須由大多數票作出。
6. 會議次數
會議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可以成員親自出席的形式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
7. 會議通告
會議須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在該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通過發出合理時間的通知召集。議程及隨附的該委員會文件應及時且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在該委員會的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天前送交所有成員(包括依據上文第2.3條委任的替任成員)傳閱。該等文件及相關材料應具有使該委員會能夠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有資料根據的決定的形式及品質。
8. 許可權
該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有必要時,獲取外界獨立專業意見以及促使擁有相關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出席其會議,但倘若獲取意見或促使外界人士出席會議需要支付費用或其他開支,該委員會應首先取得本公司主席同意。
9. 職責
9.1. 該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
9.2. 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a) 檢討本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及標準、內部控制系統與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政策及指引, 以及合規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範圍;
(b) 監督及監察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系統及ESG策略;
(c) 檢討合規及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及基本政策,並提供意見;
(d) 檢討本公司的合規及風險管理的設置及職責,並就此提供意見;
(e) 評估影響本公司風險狀況或敞口的重大決定, 給予其認為適當的指示,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f) 評估重大風險管理活動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g) 檢討及監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規; 及
(h) 就該委員會關於本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ESG的職責, 諮詢本公司主席及╱或首席執行官及(如認為適當)高級管理層成員。
10. 會議記錄及向董事會報告
10.1. 該委員會成員應安排擬備有關該委員會的所有決議及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出席及列席該委員會會議者的姓名)。該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應對該委員會成員在會議上所考慮的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 其中應該包括該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及表達的反對意見。
10.2. 該委員會應從速向董事會彙報所有決定及建議, 除非這樣做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
*** 完 ***
職權範圍采納/修訂記錄:
二零二二年五月 經董事會批準采納
二零二三年五月 經董事會批準更改委員會名稱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 組成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薪酬委員會的董事會委員會(「該委員會」)。
2. 成員
2.1. 該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該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該委員會的主席須為經董事會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3. 在符合第 2.1 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正式成員由於缺席、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行事,該委員會的主席可以委任本公司的另一名董事為替任成員。
3. 秘書
該委員會的秘書須為本公司人力資源主管。
4. 法定人數
該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依據第 2.3 條委任的替任成員)。經妥為召開且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該委員會會議有資格行使該委員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許可權、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5. 會議次數
會議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可以成員親自出席的形式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
6. 會議通告
會議須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在該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通過發出合理時間的通知召集。議程及隨附的該委員會文件應及時且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在該委員會的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天前送交所有成員傳閱。該等文件及相關材料應具有使該委員會能夠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有資料根據的決定的形式及品質。
7. 出席會議
本公司的行政總裁應出席會議,以討論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以及按需要提出建議。本公司人力資源主管應出席會議,以向該委員會提交使該委員會能夠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有關背景資料。該委員會如認為有必要,本公司其他成員亦可以出席該委員會的會議。然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關於其個人薪酬的任何決定,且在進行關於其個人薪酬的任何討論時不得在場,但本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如在任何討論過程中提供上述必要的背景資料,其應在場並可發言。
8. 許可權
該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有必要時,獲取外界獨立專業意見以及促使擁有相關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出席其會議,但倘若獲取意見或促使外界人士出席會議需要支付費用或其他開支,該委員會應首先取得本公司主席同意。
9. 職責
9.1. 該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
9.2. 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a) 就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其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b) 就董事會中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如相關及在相關範圍內)該委員會應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酬金、非執行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其職責、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以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定 薪酬;
(c) 就該委員會關於僱用董事會中所有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的建議,與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總裁以及(如認為適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商議,並有獲董事會轉授釐定該等特定薪酬待遇的責任。該委員會應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以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定薪酬;
(d) 參照董事會不時議決通過的公司目標及其他衡量表現的方法,檢討及批準支付予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按表現釐定的薪酬;
(e) 檢討及批準按照上文第 9.2(c)條釐定的薪酬待遇以外的、就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向其支付的任何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及(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公平合理而不致過多;
(f) 檢討及批準因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失當而將其解僱或罷免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及(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乃合理適當;
(g) 確保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任何連絡人不得參與釐定其個人薪酬;
(h) 就董事會中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公司其他僱員參與本公司所運作的任何酌情僱員股份或其他以股份為基礎的激勵計劃作出決定;
(i) 為任何董事會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於全公司與表現相關的支付以及向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個別激勵釐定目標,包括但不限於: (i) 設定及監察根據本公司採納的任何薪酬計劃授予任何期權、股份或其他長期激勵所須符合的任何表現條件;及 (ii) 設定及監察任何獎勵計劃的表現條件。薪酬中與表現相關的部分應在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總薪酬待遇中佔重大比例;及
(j) 就根據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服務協定或其他條款提供褔利及履行其他規定作出決定(如其獲訂明為可由董事會酌情決定)。
9.3. 在不對該委員會行使其權力及酌情決定權方面的許可權構成限制的原則下,該委員會有下列責任:
(a) 確保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政策及常規促進優秀人員的僱用及對該等人員的激勵;
(b) 收取關於薪酬、現金及褔利的內部及外部變動的證據;
(c) 委託他人進行旨在確定關於薪酬的市場定位或探索薪酬的某些方面的必要調查;
(d) 對福利(包括退休金)保持監察、研究任何重大發展及提出建議(如適當);及
(e) 一般而言,確保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行政管理符合《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法例及規例的規定。
9.4. 該委員會的主席應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以回答股東所提出關於董事會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福利的問題。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該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或 (如沒有另一名成員代其出席)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應代其出席。
10. 會議紀錄及向董事會報告
10.1. 該委員會成員應安排擬備有關該委員會的所有決議及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出席及列席該委員會會議者的姓名)。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對該委員會成員在會議上所考慮的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該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及表達的反對意見。
10.2. 該委員會應從速向董事會彙報所有決定及建議,除非這樣做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
*** 完 ***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董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修訂及採納)
1. 組成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提名委員會的董事會委員會(「該委員會」)。
2. 成員
2.1 該委員會須由本公司至少三名董事組成。該委員會主席必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該委員會全部成員(包括該委員會的主席)均須由董事會委任。
2.3 即使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以及為免產生疑問,該委員會的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4 在符合第 2.1 及 2.3 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一名正式成員由於缺席、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行事,該委員會的主席可以委任本公司的任何董事(即該委員會現有成員除外)為替任成員。
3. 秘書
該委員會的秘書須為公司秘書或其指定人士。
4. 法定人數
該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依據第 2.4 條委任的替任成員)。經妥為召開且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該委員會會議有資格行使該委員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許可權、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5. 決定
該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均須以過半數票通過。
6. 會議次數
會議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可以成員親自出席的形式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
7. 會議通告
會議應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在該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召集。議程及隨附的該委員會文件應及時且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在該委員會的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天前送交所有成員(包括依據上文第 2.4 條委任的替任成員)傳閱。該等文件及相關材料應具有使該委員會能夠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有資料根據的決定的形式及品質。
8. 許可權
8.1 倘若該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就該委員會的事務尋求獨立專業意見,應先尋求本公司主席批準,除非該委員會在當時情況下尋求本公司主席批準並不適當。本公司將支付合理地產生的任何費用。
8.2 該委員會的成員有權要求本公司以及其董事、僱員、核數師及顧問提供給他們為了能夠履行作為該委員會成員的職責而合理地要求的所有資料。在接到該委員會的成員索取任何該等資料的要求時,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使他們能迅速獲得該等資料。
9. 職責
9.1 該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
9.2 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a) 至少每年對董事會的架構、人數、組成及成員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教育背景或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方面)進行檢討,並 按本公司的企業策略向董事會作出任何改動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
(d) 就董事會成員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會成員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在適當時候檢討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以確保該政策行之有效。如有需要,可向董事會提出修訂建議,由董事會審批;及
(f) 按情況制定、檢討及實施有關物色、甄選及提名出任董事的人選的政 策、準則及程序,以供董事會考慮及批準。
9.3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委員會應推薦及提名以下本公司職位的人選﹕行政總裁、財務副總裁及首席營運官。
9.4 就財務副總裁及首席營運官職位而言,該委員會可考慮由行政總裁推薦的人選或任何其他人選(但行政總裁有權首先同意該等其他人選)。
10. 報告程式
10.1 該委員會的秘書將會備存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並將該等會議紀錄送交董事會所有成員傳閱。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對該委員會在會議上所考慮的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包括該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或表達的反對意見。
10.2 該委員會的主席應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以回答任何股東提出的問題。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或(如沒有正式委任代表)該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應代其出席。
10.3 該委員會應從速向董事會彙報所有決定及建議,除非這樣做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
*** 完 ***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 組成
金斯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戰略委員會的董事會委員會(「該委員會」)。
2. 成員
2.1. 該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該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
2.2. 該委員會的主席須為經董事會委任的董事。
2.3. 在符合第2.1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倘若正式成員由於缺席、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行事,該委員會的主席可以委任本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即不包括已經為該委員會成員者)為替任成員。
3. 秘書
該委員會的秘書須為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指定人士。
4. 法定人數
該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依據第2.3條委任的替任成員)。經妥為召開且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該委員會會議有資格行使該委員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許可權、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5. 決策
該委員會的所有決定須由大多數票作出。
6. 會議次數
會議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可以成員親自出席的形式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
7. 會議通告
會議須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在該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通過發出合理時間的通知召集。議程及隨附的該委員會文件應及時且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在該委員會的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天前送交所有成員(包括依據上文第2.3條委任的替任成員)傳閱。該等文件及相關材料應具有使該委員會能夠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有資料根據的決定的形式及品質。
8. 許可權
該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有必要時,獲取外界獨立專業意見以及促使擁有相關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出席其會議,但倘若獲取意見或促使外界人士出席會議需要支付費用或其他開支,該委員會應首先取得本公司主席同意。
9. 職責
9.1. 該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
9.2. 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a) 檢討本公司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包括總體戰略、人力資源戰略、運營戰略、投資戰略以及環境、社會及管治戰略),並提出建議;
(b) 檢討根據細則及《上市規則》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及資本運營計劃,並提出建議;
(c) 檢討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業務重組、收購、合併及資產轉讓,並提出建議;
(d) 檢討向新市場擴張、推出新業務及本公司新產品研發,並提出建議;
(e) 檢討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行業的發展趨勢,以及評估重大ESG相關決定並提出建議;
(f) 檢討影響本公司發展的其他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及
(g) 檢討上述各項的實施情況,評估當中涉及的重大調整,並提出建議。
10. 會議記錄及向董事會報告
10.1. 該委員會成員應安排擬備有關該委員會的所有決議及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出席及列席該委員會會議者的姓名)。該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應對該委員會成員在會議上所考慮的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該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及表達的反對意見。
10.2. 該委員會應從速向董事會彙報所有決定及建議,除非這樣做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
*** 完 ***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